校医院
首页|部门简介|政策文件|通知公告|党群活动|特色科室|联系我们|下载专区|预约就诊|学校首页
文章内容页
当前位置: 首页>>新闻公告>>正文
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医药费报销暂行规定
2020-04-01 17:37   审核人:

第一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〔2001〕28号文件、合肥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与113号令、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政〔2001〕146号文件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
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岗、退休人员,离休人员医药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
第三条按照《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》,为职工办理医保个人帐户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;退休人员发放医疗补助金每人每年800元,在当年医药费报销时扣除,节余归己。

第四条职工门诊医药费用报销

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,实行定额包干、超支部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。

全年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,先用其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账户当年资金(退休人员含发放的800元医疗补助金)支付,超出个人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帐户费用的部分:退休和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报销90%,个人支付10%;其他人员报销80%,个人支付20%。职工需要在门诊进行大型医疗器械检查(如MRI、PET等),超过800元以上,需事先持公立医院病历,报经校医院负责人同意。职工门诊医药费报销上限15000元,超出部分需自理。

第五条特殊病种的医药费需个人先办理特种病门诊,费用由特种病门诊支付,自付部分参照普通门诊报销规定在学校报销。

第六条保健对象的医疗费管理,执行安徽省委保健委员会及学校等相关规定。

第七条职工必须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。

第八条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报销。

一、确因医疗需要,需到异地就医的应提供本地医院转诊证明(可以是病历,但须明确异地转诊医院)并报校医院备案同意,急诊应及时补办手续。

二、在职职工因工出差、进修、学习期间等生病需就医的,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,其门诊医疗费用须经派出部门领导审批或同行人证明,方可在学校报销。

三、退休职工长期居住在外地的,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《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暂行办法》(劳社〔2005〕54号)执行。

第九条因公负伤

达到伤残等级需提供伤残证明。未达到伤残等级的由本人申请,部门出示证明材料,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报销。

第十条生育保险

我校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,其产前检查、生产及计划生育等费用按照《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、事业单位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皖医保〔2008〕15号)文件执行,由医保给予结算,学校不再报销。

第十一条报销

一、报销凭据

(一)门诊医药费报销凭据

1.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;

2.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发票及处方或药品明细;

3.本校校医院购药内部收据。

(二)外购(药店)药品报销凭据

1.药店购药原则上不予报销。确因病情需要,需有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,并附处方。

2.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房采购,并开具医保专用发票。

二、报销的程序

1.填制《单据报销封面》,并附医药费发票,经医务所、财务处主管审核方可报销。

2.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审批权限。报销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,需经分管校长批准方可予以报销。

3.报销时间:退休职工医疗费每半年报销一次,在职职工医疗费每年年底报销一次。

第十二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医药费报销暂行规定(皖医专〔2006〕113号)废止。

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

2020年4月1日

附件【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及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.docx已下载
关闭窗口

版权所有 © 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  地址:合肥市芙蓉路632号/芜湖路387号(230601)  电话:0551-63818254(传真)  招生热线:0551-62860000   皖ICP备:11004322号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