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〔2001〕28号文件、合肥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与113号令、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政〔2001〕146号文件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岗、退休人员,离休人员医药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第三条按照《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》,为职工办理医保个人帐户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;退休人员发放医疗补助金每人每年800元,在当年医药费报销时扣除,节余归己。
第四条职工门诊医药费用报销
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,实行定额包干、超支部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。
全年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,先用其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账户当年资金(退休人员含发放的800元医疗补助金)支付,超出个人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帐户费用的部分:退休和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报销90%,个人支付10%;其他人员报销80%,个人支付20%。职工需要在门诊进行大型医疗器械检查(如MRI、PET等),超过800元以上,需事先持公立医院病历,报经校医院负责人同意。职工门诊医药费报销上限15000元,超出部分需自理。
第五条特殊病种的医药费需个人先办理特种病门诊,费用由特种病门诊支付,自付部分参照普通门诊报销规定在学校报销。
第六条保健对象的医疗费管理,执行安徽省委保健委员会及学校等相关规定。
第七条职工必须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。
第八条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报销。
一、确因医疗需要,需到异地就医的应提供本地医院转诊证明(可以是病历,但须明确异地转诊医院)并报校医院备案同意,急诊应及时补办手续。
二、在职职工因工出差、进修、学习期间等生病需就医的,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,其门诊医疗费用须经派出部门领导审批或同行人证明,方可在学校报销。
三、退休职工长期居住在外地的,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《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暂行办法》(劳社〔2005〕54号)执行。
第九条因公负伤
达到伤残等级需提供伤残证明。未达到伤残等级的由本人申请,部门出示证明材料,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报销。
第十条生育保险
我校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,其产前检查、生产及计划生育等费用按照《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、事业单位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皖医保〔2008〕15号)文件执行,由医保给予结算,学校不再报销。
第十一条报销
一、报销凭据
(一)门诊医药费报销凭据
1.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;
2.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发票及处方或药品明细;
3.本校校医院购药内部收据。
(二)外购(药店)药品报销凭据
1.药店购药原则上不予报销。确因病情需要,需有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,并附处方。
2.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房采购,并开具医保专用发票。
二、报销的程序
1.填制《单据报销封面》,并附医药费发票,经医务所、财务处主管审核方可报销。
2.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审批权限。报销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,需经分管校长批准方可予以报销。
3.报销时间:退休职工医疗费每半年报销一次,在职职工医疗费每年年底报销一次。
第十二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医药费报销暂行规定(皖医专〔2006〕113号)废止。
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
2020年4月1日